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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办。
主要职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分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设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发〔2009〕44号)》,设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厅领导/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李清: 厅长 党组书记 王子葵: 副厅长 党组成员 陈敏: 副厅长 陈光荣: 副厅长 党组成员 李晖: 副厅长 党组成员 黄文沐: 副厅长 党组成员 李慎武:纪检组长 党组成员 戎明海: 副巡视员 党组成员 周全:党组成员 环境监察局局长 周建新:副巡视员 陈振铀:副巡视员 |
内设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承担厅属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七)水环境管理处(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督管理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承担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八)大气环境与废物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九)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综合管理全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核应急管理处。
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省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外应急计划;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核设立和取消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参与反核恐怖袭击;承担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辐射环境管理处。
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
(十二)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处。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国家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本省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省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四)环境监察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全省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职责调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人员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9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1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环境监察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